中国的电子支付市场发端于2000年前后。那时一些商业银行开始搞互联网支付,央行等监管机构也开始准备单独规范这一领域,然而在那时,线上电子支付业务量还比较少。当时,市场上最大的支付公司是1999年成立的上海环讯支付,而脱胎于淘宝的支付宝也是在2004年诞生的。
对于新兴的在线支付领域,央行一开始考虑用电子支付指引的方式来规范。比如,银行电子支付主要是基于网络银行,商业模式相对清晰,所以央行在2005年就发出了《电子支付指引(第一号)》,原本计划分别针对支付公司和其他主体接着发出第二号和第三号等,但是由于这些新兴的公司商业模式还不确定,监管机构还需要进行一段时期的政策观察。
到了2010年,支付公司的商业模式逐渐清晰,形成虚拟支付账户、银行卡快捷和网关三种主要模式,国务院高层也觉得规范时机成熟,于是有了《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2010〕2号令,以下简称2号令),这给了支付公司一个法律认可的名分。在2号令的第九条中,有一款针对外商投资支付机构的规定:“外商投资支付机构的业务范围、境外出资人的资格条件和出资比例等,由中国人民银行另行规定,报国务院批准。”
这项规定成为马云和阿里巴巴管理层眼中“支付宝私有化”最重要的原因。2004年12月,马云将支付宝单独成立公司。2009年6月以前,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也就是牌照申请公司,由阿里巴巴集团旗下的Alipay E-commerce公司完全控制,后者是外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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