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时候,UVP不能跟它的兄弟USP(unique selling proposition,独特的销售主张)相混淆。虽然UVP和USP只差一个字母,但是二者的含义相去甚远。
USP是由罗瑟·瑞夫斯定义的。他是一位广告从业者,就职于泰德贝茨公司(Ted Bates&Co.)——20世纪五六十年代美国一家著名的广告代理商,那时正值电视广告的初期。当时,瑞夫斯定义了一种模式,电视广告步入到了成长的未开化期,迫切需要可靠的结构和原则的支撑。瑞夫斯在《广告中的真实》一书中提供了这些结构和原则:
每一则广告都应该向消费者传达一种主张。不仅仅是一些词语,不仅仅是极力吹捧产品,也不仅仅是橱窗秀。每一则广告都应该告诉消费者:“买这个产品,你就能获得某种独特的利益。”
这种主张必须是其他竞争者没有提供也不能提供的。它必须是独特的——要么是一个品牌所特有的,要么就是在广告业这一领域没有任何品牌曾经提出过的。
这种主张必须有足够的号召力,只有这样才能够触动上百万的群众(也就是说,把新的客户吸引到你的产品上来)。
另一方面,与USP不同的是,UVP与描述一个品牌是做什么的毫无关系,跟它的竞争者相比它做得怎么样也没有关系。它所推崇的是一种信仰,而不是一种利益。与其说是品牌的主张,不如说是做这些事的缘由,因为它解释了除利益驱使因素之外,一个品牌为什么做这些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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