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在谈论的两种社会的广义区别是19世纪以来社会科学最主要的观念。其与19世纪德国社会科学家费迪南·托尼所做的区分相似。费迪南·托尼对文化对比进行了有益的区分,也就是礼俗社会(由自然意志推动、以统一和团结为特征的社会结构,如原始社会、家庭、宗教、宗教社区等)与法理社会(由理性意志推动、有明确目的、可改变手段以适应需要的社会结构,如现代政府、军队和企业的管理机关等)的区分。礼俗社会是建立在各种关系的基础上的,并且有赖于团结统一和相互协作这样的观念,例如家庭成员间的关系、教堂集会或朋友间的各种联系。它是以相互支持、经常面对面交往、共同的经验甚至是共有财产为基础的。法理社会是建立在相互关系的基础上的,绝大多数是一种实现某种目的的手段。它常常关系到商品和劳动的交换,常常是建立在讨价还价和契约的基础之上的。这种社会体制允许个人收益和竞争优势的存在。公司和政府机构就是这样的例子。
没有人会认为一个机构或社会是绝对的礼俗社会或绝对的法理社会。它们只是理想的类型。但是其区别对现代社会科学,特别是文化心理确实有着很重要的分析价值。礼俗社会常常被说成是“集体主义”社会制度,而法理社会常常被冠以“个人主义”社会制度的称号。黑兹尔·马库斯和北山志乃提出的“场依存”和“场独立”传达了同样的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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