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20世纪早期,哲学家和心理学家开始劳动分工。心理学家担负着描述性研究的任务,要描绘出人们如何思考和行动;而哲学家担负着规则研究的任务,告诉人们如何进行思考和行动。有时候,虽然并不总是可取的,哲学家必须关注心理学家的工作以了解人们真正在做什么。但是,即便是哲学家密切关注心理学家的工作,他们还是发现没有什么可以消除心理学家对普遍性的确信。我相信在此所报道的工作会对心理学家产生影响,从而对哲学家产生影响。
要想了解哲学如何受到非普遍性的实证的影响,就要思考18世纪戴维·休谟提出的归纳之谜。假设未来就如过去,今天滋养我们的食物明天还会滋养我们,他问道,我们如何证明这一点。对这个问题无疑应该用演绎法来解决。“这种食物今天滋养我,因此,它明天还会滋养我。”这只是可能的情形,缺乏推论法所要求的确定性。
哲学家纳尔逊·古德曼提出归纳这个难题的解决办法就是寻求我们实际上进行的归纳推理和特殊推理规则之间的反思平衡。我们使用归纳法所做的就是,我们会放弃任何需要我们支持推论的演绎规则,因为我们觉得不适用。我们也不愿下任何结论,这些结论因我们不愿意放弃的规则而遭禁止。但是,假如有些文化与“我们”的“推理”方式不同,甚至不认同我们推理所用的原则,那怎么办?哲学家斯蒂芬·斯蒂克认为这就将导致反思平衡的原则处于一塌糊涂的状态。如果我们不赞成某个推理是对是错,我们就不能用这些原则作为正确思考的指导——这些原则只是表达了个人的偏好。一个解决办法就是说我们的推理证明是正确的,他们的推理证明也是正确的——即使他们的推理与我们的完全不同。这种极端相对主义的方式是一种比较容易采取的办法,但是没有人会相信它。如果你告诉我你认为这两个实际上相互矛盾的命题都是正确的,那么我会很有礼貌地说我确信这对于你来说是对的,但是我的看法对于我来说也是对的。我们两个看法是否有一个可信呢?或许并非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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