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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第28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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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14-05-19 08:29:41

六、吞并琉球(2)

清朝建立之初,曾多次派使者到琉球表达宣抚之意,琉球国王终被感动,1653年(顺治十年)派使朝贡,并于第二年缴还了明朝敕印,请求封号,正式成为清朝的属国。这一关系到康熙时期达到**。

康熙皇帝曾给予琉球国种种优惠待遇,比如减少朝贡贵重物品等等。琉球远离大陆,册封使者往往不愿意去,有时会让琉球请封使者自己将册封的诏书和印信带回去,康熙知道后制止了这样的做法,令请封使者非常感动。那时,琉球国王去世后,由指定的王子继位摄政(称世子),然后由本国王公大臣和社会贤达共同出具证明材料,派请封使者带到清朝报告。清朝接到报告后,派出正副使臣“奉敕往封”,赐琉球王继承者“驼钮镀金银印”。只有在经过了这样正式的仪式后,新国王才能“乃称王,权国事。”所以,清朝时期,日本人虽然把持着琉球的朝政,但在政治上,清朝与琉球的关系远胜于日本,更不用说明朝了。

琉球国王派到清朝的留学生也收到清朝皇帝的善待,他们大多被封为“都通事”(官职称呼),每天的饮食非常丰富,吃穿住行用等各种物品也免费供给。如果留学生在清朝亡故,会“赐银百两,交礼官择近京地葬之,并以二百两赡恤其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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