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我无法完全交出自己
日期:2014-02-10 21:20:10
第三十六章 围着欲望与理想 叫嚷
我因接连开了几个**案件,又被所里一些同事戏称为“**案专业户”,不知情的,还以为负责犯案呢!
在宋小蕾的**案件中,我主要提出三点辩护意见:
首先,宋小蕾是否已经年满十六岁对本案很关键,因为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解释:“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八种犯罪,是指具体犯罪行为而不是具体罪名。”而宋小蕾并未有具体的犯罪行为。
其次,实行犯阿九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的行为是否构成**还存疑,根据卷宗显示的材料,阿九把被害人带离宋小蕾等人后,被害人有很多次机会脱离阿九的控制,甚至有几次阿九把她一个人丢在街角自己去购物,她都没有离开,而是等待着阿九的回来,从某种意义来说,被害人与阿九发生性关系,有自愿的成份。
在此,我并不是为阿九开脱,中国有句老话:皮之不存,毛将焉附。如果阿九都构不成犯罪,则宋小蕾当然会无罪释放。
第三,对宋小蕾应当免除处罚或者采用缓刑。首先,宋小蕾是**犯罪的帮助犯。对于未成年人犯**罪的帮助犯,特别是十六岁以下的未成年人,通常情况下,只有在具有明确的看门、帮助扒衣服、为使**得逞而使用暴力等行为才能构成该犯罪。宋小蕾对受害人的殴打仅仅是为了一时的争强好胜,并不是为了使其遭受**。**罪的基本刑期是三至十年,根据刑法第十七条、二十七条之规定,结合本案事实,对宋小蕾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而减刑就是在法定刑以下量刑,即在三年以下量刑。同样根据《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试行)》第三条第1点:⑸未成年人犯罪根据其所犯罪行,可能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悔罪表现好,并具有“共同犯罪中从犯、胁从犯;”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免除处罚;⑹未成年犯罪符合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可以宣告缓刑。如果同时具有初次犯罪、积极退赃或赔偿被害人损失、具备监护、帮教条件情形之一,应当宣告缓刑;而97刑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的是: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
Loading...
未加载完,尝试【刷新】or【关闭小说模式】or【关闭广告屏蔽】。
尝试更换【Firefox浏览器】or【Chrome谷歌浏览器】打开多多收藏!
移动流量偶尔打不开,可以切换电信、联通、Wifi。
收藏网址:www.ziyungong.cc
(>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