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上而下的改革产生的一个重要成果,就是1889年天皇赐予人民的《大日本帝国宪法》。它表述了人民在国家中的地位,设立了议会。这部宪法是阁下们对西方宪法进行了研究和批判之后精心拟订的。宪法起草者采取了必要的预防步骤,防止人民在这个关键阶段弄出乱子,或者通过舆论横加干扰。负责起草宪法的是隶属皇宫的一个局,因而是神圣不可侵犯的。这说明那些阁下们非常清楚自己的目的。1880年,宪法草拟者伊藤博文公爵派遣木户孝允侯爵前往英国,就日本目前遇到的问题听取斯宾塞的意见。经过漫长的交谈,斯宾塞写了意
见寄致伊藤。关于等级制,斯宾塞写道:日本在其传统习俗中有一个无以伦比的、国民福利的基础,应当加以维护、培育。他说,对长辈的传统义务,尤其是对天皇的传统义务,是日本的一大优点。日本将在“长辈”的领导下稳步前进,并可克服很多个人主义国家中无法避免的种种困难。此信支持阁下们心中的信念,明治的大政治家们十分满意。显然,他们力图维护等级制度的一切可能的优点,不打算在将来失去它的帮助。
在政治、经济和宗教领域,明治的政治家们明确规定了国家与人民之间的“各安其位”的义务。整个安排,无论从程序还是从具体内容来讲,都与美国、英国截然不同。面对如此众多的差异,我们经常会忽视最基本的要点。这一要点,在我们举了足够的例子后,会着重指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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