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学军道:“可是我看过五名被害人的资料,他们当初犯罪被抓判刑时,量刑基本合理,并没有被轻判啊。”
赵铁民道:“也许在凶手看来,他们所犯的罪应该判死刑。”
一名犯罪心理学的专家点头认同:“从犯罪心理学的意义上说,这凶手自认为是正义的化身,想要替天行道。他不屑法律的判决,而是依照自己心目中的量刑标准。”
另一老刑警不以为然道:“可是其中有名被害人只是个盗窃犯。盗个窃也该被判死刑,凶手是不是疯了?”
赵铁民思索了下,觉得他说的也有几分道理,便道:“那个杀人动机这个问题权且先放一边,犯罪动机的分析对这次的案情帮助不大,光凭动机我们无法勾画出凶手的具体特征。先说说五起案件的第二个共同点,凶手每次犯罪后均在现场不远处丢弃了作案工具,而且每次都用绳子。凶手为什么每次都用绳,而不用刀具等?用刀具杀人更快吧,而用绳勒死对方,如果被害人反抗能力强,凶手很可能会失败。”
手下均摇摇头,表示不解。如果成心要谋杀,用刀具是最快捷,成功率最高的手段,干嘛每次都把人勒死?
赵铁民继续道:“第三,每次的绳子都是用了两头带木柄的体育课跳绳,均在上面找到了凶手的指纹。难道凶手不怕指纹对自己构成威胁?”
杨学军道:“要么此人并未意识到留下指纹是对他的威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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