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代已经有“原心定罪”的运用,发展到汉代时,出现“论心定罪”原则。《盐铁论》中所说的“春秋之治狱,论心定罪,志善而违于法者免,志恶而合于法者诛”。这就是指根据一个人的主观心理来定罪量刑,如果犯罪动机很明显,则不论既遂与否都要一律从重处罚;相反,如果一个人的主观动机是善的,即使达到了犯罪效果,也会得到从轻或免除处罚。
(沈诤 杨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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