战国时期商鞅变法实行抑商政策。一是贬低商人的地位。据《史记·商鞅列传》记载,秦国法令规定“事末利及怠而贫者举以为收孥”,令“商贾技巧之人无繁”。二是向商人课以重税。商鞅执政时期“重关市之赋”,既征关税又征市税。三是通过国家资本排挤商人。如对粮食实行国家管制、垄断经营盐铁等。秦统一后继续坚持打击商人的方针。
汉武帝时期的“算缗令”,对商贾之家征收6%的财产税。为防止瞒报、漏报又颁布“告缗令”,凡匿产不报或以多报少者一经告发,即没收全部财产并戍边一年。如《史记》所言,“商贾中家以上大率破”。
宋代王安石变法中的均输法、市易法、青苗法也对大商人在茶、盐、酒、矾等大宗商品中的经营活动进行限制和排除。明清法律对商业的限制也很严格,其规定中包含有:一是推行禁榷制度,扩大禁榷的范围,并以极其严酷的刑法作为保障。二是奉行海禁政策,阻挠对外贸易。明将禁海定为基本国策,清朝颁布禁海令,进而颁布迁海令;对矿冶业实行监管,限制民间自由开矿。三是征商税,压制私人商业的发展,广设钞关。
(单春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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