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把握住盛唐社会情态,最好亦从当时几项制度方面去看。
一、唐代之贡举制
唐代士人出身,可分三途:一生徒,由学馆。此沿汉代博士弟子制。二乡贡,由州、县。此沿汉代郡国察举孝廉制。三制举。此沿汉代贤良方正制,标目求才,由天子亲临试。州、县贡举又分诸目,最著者有秀才、明经、进士。外有明法、明字、明算、一史、三史、开元礼等诸种。贡举每年一次,为求出身者所集中。制举无定期,不常有。学馆往往有名无实,其生徒亦参加贡举。而尤以“进士”科为盛。
“秀才”须高才博学杰出始可应。贞观中有举而不第者,坐其州长,由是此科遂绝。“明经”只试帖经记诵,士人不贵。
贡士得怀牒自列於州、县。
贡举自北魏已推行,齐、隋选置多由请讬,议者以为“与其率私,不若自举;与其外滥,不若内收”。是以罢州、府之权而归吏部。
集试於中央。
初属吏部考功员外郎,后以员外郎望轻,遂移礼部,以侍郎主之。事在开元二十四年。
这一个制度,亦像上举尚书六部制以及州、县划分制度一般,同为后世所遵用,直到清末,不能改变。
此制用意,在用一个客观的考试标准,此项标准,一则求其公平,不容舞弊营私。二则求其预备之单纯与统一,减免经济上之限制,使贫民亦有出身。又间接助成国内风俗教化之统整,以辅成大一统政府之团结与巩固。来不断的挑选社会上优秀分子,使之参预国家的政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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