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4-07-20 22:35:45
正文:
(5)爵位的继承原则。
在秦国立功获得军功爵,真可谓实惠多多,不但在活着的时候,可以获得以上诸多待遇,死了以后还存在着多种方式的继承。有人说“继承”是社会不公平的根源,此话的确有理,但在现实中,绝对的公平与平等是不存在的。换句话说,连老天和上帝都不是公平的,对你的公平也许就是对别人的不公平。更何况是在两千多年以前,要废除继承制度实现绝对的公平或平等更是不可能的。人皆有私,如果浴血疆场以生命为代价搏得的爵位只能换取个人有生之年的优待,而对后世子孙毫无裨益,则无法真正调动国人的好战精神;而如果这种继承又造成后世子孙不用个人的奋斗进取便可永享荣华富贵,则无法持续社会的活力而后患无穷。所以,关键是如何继承怎么继承才能趋利避害。
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之《置后律》和《傅律》对汉初的爵位继承制度有着详细的规定,“汉承秦制”,估计秦国的军功爵继承制度应该与此相仿。
对有爵者的“后”(即嫡长子),其继承军功爵位有两种不同的规定:
第一种:获得爵位者不幸在战争中挂了,成了为国捐躯的烈士。这种情况下,烈士的“后子”将继承烈士应得的爵位。
第二种:获得爵位者正常死亡,他的“后子”只能减级继承。《二年律令》之《置后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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