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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第756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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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部《大日本帝国宪法》(与二战后的新宪法相对,亦称为“旧宪法”)分为“天皇”、“臣民权利义务”、“帝国议会”、“国务大臣及枢密顾问”、“司法”、“会计”、“补则”等章节。它明确天皇万世一系、至上无上的权力,统治大权、官制大权、任官大权、统帅大权、外交大权、戒严大权等权力全部都是天皇禁脔,不容他人染指;臣民则有居住、迁徙、言论、出版、集会、结社的自由。

帝国的统治结构是由天皇总揽,下设内阁、帝国议会、陆海军、枢密院、裁判所等机构管理事务,并向元老、重臣咨询意见。内阁的国务大臣由天皇任命,实行内部总理大臣负责制,负责行政管理事务的组织开展;帝国议会的职责是讨论立法议政问题,分为贵族院和众议院,贵族院议员由天皇勅任,而众议院则从臣民中选举,但天皇有权解散众议院;天皇是三军(好吧,这会儿只有两军)统帅,是名义上军事力量的总指挥,枢密院则是天皇的咨询机机构,为天皇的决策提供参谋和意见;裁判所也就是法院,负责司法。

此外,元老、重臣负责给天皇吹耳边风,有监督、劝谏的功能。

与《大日本帝国宪法》同时公布的法律、法令有规范皇位继承、皇族范围、摄政等天皇、皇族内部事务的《皇至典范》,明确议院构成、组织、运营、权限的《议院法》和《贵族院令》及《众议院议员选举法》及《会计法》等。翌年四月、四月,民事诉讼法和刑事诉讼法也先后制定公布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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