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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第18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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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今后清收工作中,应尽可能避免使用“公告”方式,向借款人、保证人主张贷款债权,以中断诉讼时效。

2、对已经用“公告”方式主张贷款债权的:若能向借款人、保证人当面催收的,应在诉讼时效期间内及时重新向借款人、保证人进行有效催收;若向借款人、保证人催收有困难的,重新使用“邮政特快专递”、公证催收等方式向其主张权利。

3、可通过从借款人帐户中扣收本金、利息或者罚息,来中断贷款债权的诉讼时效,但对从保证人帐户中扣收贷款本金、利息或者罚息的,应予以慎重对待,并尽可能避免使用,而运用“邮政特快专递”或者公证等方式向保证人主张权利。

二、根据《民法通则》、《担保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贷款人只向借款人主张贷款债权的,是不能中断保证债权的诉讼时效的,为此,区分行要求各行在主张债权时,必须同时向借款人和保证人进行催收。

三、保证期间与诉讼时效是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对此,区分行在《关于在信贷业务中准确运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依法保护我行合法权益的通知》(工银宁办发[2001]53号,下称53号文)一文中,已作出了分析说明,各行应严格按照53号文的规定执行。

四、凡此文中未提及的,仍可按《通知》中的规定执行。各行应严格按照此文的要求,保证清收工作中我行贷款债权诉讼时效的连续性。在执行中如遇有问题,请及时向区分行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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