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4-02-07 08:29:29
26、少背“黑锅”讲策略
2004年上半年,某支行拟向一电力企业发放贷款,并以该电力企业的电费收费权(非农网)作质押。
按照工行的内部规定,该笔贷款在报区(省)分行信贷审查委员会审议前须作法律审查。当时,由我的一个同事承办该笔贷款的法律审查。
那时《物权法》、《应收账款登记管理办法》均尚未出台,有关质押的主要法律依据是《担保法》。由于《担保法》并没有电费收费权(非农网)可质押的明确规定,而行政立法仅对公路收费权质押、农村电网建设与改造工程电费收益权质押进行了确认,于是,那位同事依据“物权法定”等理论,洋洋洒洒写了三张A4纸的法律意见,中心意思是该电力企业的电费收费权(非农网)不能用来作质押。
由于这个法律意见(结果),按照工总行的有关信贷规定,该笔贷款在区(省)分行信贷审查委员会(我作为信贷审查委员会委员参加了那次会议)审议时将要被“否决”。这与支行及分行业务部门的直接利益“背道而驰”,当然也不是分行主管行长希望的结果。于是,借分行业务部门主要负责人“加醋”式的发言,分行主管行长不高兴了,严厉批评说我们法务人员都是些书呆子,一个法律意见还要写这么长,如此云云,等等,吓得我们部门负责人赶紧让那位同事把法律意见(结果)给改了,中心意思是该电力企业的电费收费权(非农网)可用来作质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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