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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第33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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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14-02-24 08:41:24

30、人员资格须核准

2004年底,工总行下发了修订后的《中国工商银行法律审查办法》。本次修订最大的变化,则是在第五条规定,未设立法律事务部门的行处,其法律审查人员由上级行法律事务部门委派、授权或核准。

我们区(省)分行法律事务部门在2001年机构改革中被撤销,原岗位及其职能合并于分行资产风险管理部,至今,未在单设专门的法律事务部门。另外,我们区(省)分行进行了组织架构的扁平化改革,已撤销二级分行组织架构,由区(省)分行直接管辖支行,而在辖属的各支行中,全部未设独立的法律事务部门。

按照工总行《法律审查办法》第五条的规定,我们区(省)分行本部及辖属各支行法律审查人员均无资格承担法律审查,出具法律审查意见。这对我们区(省)分行本部及辖属各支行影响极大,导致一些按照工总行规定应当先进行法律审查后才能办理的业务,现在却不能正常开展和办理。部门领导让我尽快向工总行法律事务部上报请示,来解决这个问题。

然而,我们区(省)分行本部法律审查人员上报工总行法律事务部核准资格,是不容置疑的,但问题是如何解决各支行法律审查人员资格。我在认真研读了工总行《法律审查办法》后,提出了两套方案,经部门领导同意,以《关于上报宁夏分行法律审查人员委派、授权或核准方案的请示》上报工总行法律事务部,提请工总行法律事务部给予批复。两套方案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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