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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第51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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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14-06-05 08:42:02

48、得留凭据来佐证

俗话说:口说无凭,立字为据。这原本是说交易双方为避免日后在执(履)行中发生争议或纠纷,需要事先将协商所达成的意见(话)写成“白纸黑字”并签名画押,以为佐证。我以为,对于法律人(尤其是国有企业的公司律师)来说,这句话更为重要。

某合同因有瑕疵而发生纠纷,本单位可能要承担责任或遭受损失。这个时候,往往不是“枪口一致对外”,把本单位损失降到最小,而是先“打起了内战“,业务部门说合同经过了法律审查,法律部门或人员要对此负责。

我已见惯不惯了!

我们公司律师是不是就茫然听其说,任其把责任往我们身上推?当然不能。遇有此类情形,我们的一贯做法是:首先得让业务部门提供法律审查记录,即其“说合同经过了法律审查”得有凭据,否则,应当断然否认“合同经过了法律审查”的说法;在合同确实经过法律审查的情况下,还应当去区分或判断引发纠纷的条款在性质上是纯属法律上的条款还是由业务内容转化而来,如属前者,则我们公司律师难逃其责,但如属后者,我们应坚决把责任顶回去。当然,因法律根植于具体生活(业务)中,致使实务中区分起来是有困难的。

其实,不光在法律审查工作中应当留下记录或凭据,在诉讼工作中也应当尽量留下记录或凭据。这主要是为了向本单位有所交待。受诉讼的程序性要求以及可供执行财产的有限等因素制约,某个诉讼案件,我们公司律师虽然做了很多工作(跑了很多次法院),但是很可能没有取得任何进展或结果。而我们所做的工作往往又看不见摸不着,若仅口说可能不足以使领导相信。怎么办呢?那就创造出个凭据吧!当然,这需要与法院有良好关系及能得到法院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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