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多以统一科则征派,称为一条鞭。
丁随地派是将丁银合并于田赋征收,也以南方居多,特别是西南四川、广西等省和东南江、浙等省的不少地方大都以此法征派。就全国而言,清初丁随地派的只是少数地方,占统治地位的还是丁随丁派。
丁银的种类,有民丁银、屯丁银、灶丁银、匠班银、盐钞银等等。民丁银征于普通民户人丁;有更名田省份的更名丁银也属于这一类。南方有的地方又分民丁为乡丁、市丁,分别征银。屯丁银征于归并卫所屯丁。清初裁撤明代卫所,除有漕运任务者外,原卫所屯军都陆续改入民籍,归并州县编审征银,所以屯丁实际与民丁已无区别,但征银科则彼此不同。灶丁银征于盐场灶户,也是单独编审。匠班银是从明代沿袭下来的工匠代役银。
清顺治二年(1645年),除豁直省匠籍,匠班银一度免征,但不久又恢复征收。不过,因年代久远,匠役子孙或改图别业,迁徙逃亡,或久已故绝,仅存户籍,已无法向匠户征收,所以各省或派民户带完,或有司自行赔补 。
康熙中年以后,各省匠班银陆续合并于田赋征收。
盐钞银本是明代人民领取政府配给的户口盐所纳钞米折银,后来政府不再配盐,而钞米折银如故,乃演化成一种人口税。
清代,大多数省份的户口盐钞银已归并田赋,只有江西、福建等少数几省仍然保留,按口派征,故这些省不但编审男丁,还编女口。上述之外,各地还有一些地方性的丁银项目,如军丁银、土军丁银、站丁银、渔丁银等等,种类很多,不能一一列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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