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志明说:“国情不一样啊。在目前来看,法院直接受理还行不通。我认为,公安机关侦查、检察院起诉只是一道程序而已,定罪依据的还是法院执行过程查实的证据材料。如果为了确保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公正,避免自侦自判,这类犯罪可以请求上一级法院指定其他人民法院管辖,或者可以在审判中邀请同级检察院派员出庭监督。”
王琳说:“嗯,在目前来说,这种变通的形式,我认为,应当切实可行。”
座谈中,与会者提了很多建议:一是建议改革拒执罪启动程序,允许申请执行人以自诉程序启动,由申请执行人决定是否追究被执行人的刑事责任,因为在以往的实践中,存在制裁找公安,公安推法院,公安不愿管,检察院懒得管,法院无权管的现象,设定自诉程序,可以避免相互推诿;二提高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量刑幅度,加大惩处力度,将量刑幅度提高到三至十年,按照不同社会危害性处以不同的刑罚,使罪与罚相适应,这样才能遏止犯罪,打击老赖,避免法律白条,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解决困扰各级法院的执行难问题。
除拒执罪的程序外,与会者提到拒执罪实体规定很空泛,可操作性较差。比如获取“有财产可以履行被执行义务而拒不履行”的证据已非易事,发现被执行人有转移财产、隐匿财产的行为则更是难上加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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