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Z问道:“如果,没有领导打招呼,你会不会批这个劳教的决定?你必须如实回答我的问题。”刘科长说:“书记,单就这个事件,我不太可能会批。为什么呢,我知道他刚考上名牌大学,只是揣了一脚车门,损失并不大,而且他家愿意赔一台新车。前次打架事出有因,是富家子弟欺负他,他忍不住才相互斗殴,说不清谁的责任,同时,那年他上高一,还没满十八岁。但这次派出所报的材料是够批的条件,总之处于可批可不批的边缘,领导一打招呼,就批了。”老Z又说道:“刘科长,你也是生儿养女的人,人家把他养到十九岁,又考上名牌大学,因此劳教,觉得可惜不?国家有损失没有?”
刘科长脸上很难堪,说道:“书记,我不知道您的意思,如果您觉得有问题,我请示一下局长,马上撤销决定,还来得及,反正还没执行,人也没送去。”
老Z说道:“刘科长,张科长,你们都在这里,虽然市委分工我管政法,但并不意味着我可以办案,我不插手具体的办案,只要你们依法就行。我是在想,我们在执法的过程中,如何体现立法的本义,立法的基本精神,立法的目的。其中最重要的一条是,立法精神必须达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两个高度统一,才符合法律精神。具体到这件事上,我作过调查,是王镇长的小舅子有错在先,人家正在做生意,为何将车停在店家门口?年轻人喝了几杯酒,火气大了点,争吵中,不主动将车开走,反而故意激怒对方,导致有揣门的动作。秦小强揣门之后,他家事后反应积极,同意赔车,王家不仅不接收调解,接收赔车,反而告到派出所,而我们派出所不问青红皂白,来他一个两年劳教,我认为这只是一件普通的治安案件,秦小强并非屡教不改,并非可劳教对象。不说法律的本意是以教育公民为目标,惩治只是手段。仅就公理而言也是不恰当的。于国家,我们培养一个大学生不容易,于这户人家,秦小强就是他们的全部希望所在,对百姓的利益,我们不能冷漠以对,百姓为什么对我们有意见,为什么距离逐渐拉大,就是因为这些细小的因素起了重大作用。你们要深思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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