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明治维新的七年之前,大清开始搞起了洋务运动,两个国家基本算是一块儿走上了近代化建设的道路。
话听起来似乎挺不错的,但实际上无论中国还是日本,都走得非常艰辛。
这是因为在此之前双方和几乎所有排的上号的西方列强签下了一堆不平等条约,故而在改造国内积弱积贫现状的同时,还得腾出手来面对西洋人的压力。
于是双方便不约而同地想到了互相联手。
明治四年(1871年)七月,时任日本外务卿的伊达宗城来到了天津,和李鸿章谈起了日清两国正式缔结外交条约事宜。
经过数日磋谈,双方共同草拟了一份《日清修好条规》,总共十八条,主要内容有三样:第一,双方互相派驻领事;第二,双方互拥有限制的领事裁判权;第三,在通商贸易方面,双方在对方海关入关时各自享有最惠国待遇。
这是近代史上中日两国头一次缔结条约,也是双方自鸦片战争以来第一回缔结的平等条约。
有时候想想真的满凄凉的,正在饱受全世界歧视的两个国家互相相依为命,结成同盟。
这确实算得上是同盟之约了,因为在条规的第二条就有明文规定:“两国既经通好,自必互相关切。若他国偶有不公及轻藐之事,一经知照,必须彼此相助,或从中善为调处,以敦友谊。”
这其中的“他国”,不用说你也该知道,指的正是西洋列强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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