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代的兵制,和北宋以前学校选举之制,已见第三十一和三十四章。今再补述其余的制度如下:
宋代的制度,都是沿袭唐代的。其取之于民的,共分五项:(一)为公田之赋,(二)为民田之赋,这都是田税。(三)为丁口之赋,是身税。(四)为城郭之赋,是宅税和地税。(五)为杂变之赋,亦谓之沿纳,是唐行两税之后,复于两税之外,折取他物,而后遂变为常赋的。凡此种种,其取之都用两税之法,于夏、秋分两次交纳。宋代病民的,不在于税而在于役。自王安石行青苗法后,元祐复行科差,绍圣再变为雇役。自后差雇两法并行。因欲行签差之法,必须调查人民的资产。其中责令人民自行填报的,谓之“手实”。由官派人查轧(gá)的,则谓之“推排”。卖买田产时,将物力簿同时改正的,则谓之“推割”。诸法都难得公平,又难于得实,总是厉民之政。在中国法律上,官和人民交易,亦同人民和人民交易一样,谓之“和”。所以和籴及和买,本应确守私法上的原则。然而其后,都有短给和迟给的;甚或竟不给钱,而所籴所买,遂变为赋税。这亦是厉民之政。
两税以外的赋税,都起于唐中叶以后。因其时藩镇擅土,中央的收入减少,不得不求之于此。宋代养兵太多,遂沿而未改。其中最重要的是盐税。其法起于唐之刘晏。借民制盐,而免其徭役,谓之灶户,亦称亭户。在刘晏时,还是行就场征税之法。一税之后,任其所之。后来渐变为官卖。又或招商承买,则谓之通商。茶法,亦起于唐中叶之后。制茶的人,谓之园户。岁输定额的茶,以代赋税。其余悉数由官收买。官买茶的价钱,都是先给的,谓之“本钱”。于江陵、真州、海州、汉阳军、无为军、蕲(qí)州的蕲口,注542设立榷货务六处。除淮南十三场外,其余的茶,都运到这六榷货务,由官发卖。注543酒:州郡都置务官酿。县、镇、乡、闾,则听民酿而收其税。坑冶:官办的置监、冶、场、务等机关,民办的,则按一定分数,“中卖”于官。商税,起于唐代的藩镇,而宋因之。州县各置收税的机关,名之为务。税分过税和住税两种。过税取百分之二,住税取百分之三。所税的物品和其税额,各处并不一律。照例都应得榜示出来,然而实际能否一一榜示;榜示之后,能否确实遵守,就很难言之了。这实在也是厉民之政,和清代的厘金无异。宋代还有一种借官卖以省漕运的办法,是为“入边”和“入中”。其法:令商人入刍粟于边,或入现钱及金帛于京师榷货务。官给以钞,令其到指定的地方,支取货物。其初只解池的盐,注544用此办法,为陕西沿边之备。后来东南茶盐,和榷货务的缗钱,都许商人指射,谓之三说。注545更益以犀、象、香药,则谓之四说。在实物经济时代,运输货物,本是件最困难的事。如此,既省行政上的麻烦,又省转运时的弊窦,本是个好法子。但官吏和商人,通同作弊,把商人所入的刍粟,高抬其价,谓之“虚估”,而官物遂不免虚耗。又且入刍粟的土人,并不会做盐茶等卖买,得钞都是卖给商人,或京师的交引铺,他们都要抑勒钞价,实际入刍粟的并无利益,群情遂不踊跃,边备仍不充实。后来乃令商人专以现钱买茶,官亦以现钱买刍粟。于是茶不为边备所需,而通商之议起。通商之议既起,乃停给茶户本钱,但计向者所得的息钱,取之茶户,而听其与商人卖买。到蔡京出来,又变茶法。由官制长引、短引,卖给商人。商人有此引的,即许其向茶户买茶。如此,便只是一种买茶的许可证了。后来淮浙之盐,亦用此法,为后世所沿袭。南渡之后,地方削小,而费用增广。盐茶等利,较北宋都有所增加。又有所谓经总制钱、板帐钱等。系将各种杂税,或某种赋税上增取之数,以及其他不正当的收入,凑起来的。其厉民更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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