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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独立之封建渊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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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建法出多门,教团、行会、城市海商皆自为法庭。法官多属购买,不奉上命。法例多出成习,可发现不可制定。此数者皆司法独立之保障,雄主霸才恨之刺骨者,最不便于强干弱枝,亦最能养自由立宪婴儿。以吾国政论,买官必贪贿,实则此为行政等级向上分肥所致。上诉人既有选择多元法院之权,法官又为买者私产,必有扬清誉吸引上诉人之动机,而垄断任命之法官方唯知媚上不爱名。故革命前法之高法[32]累拒王命,直声远播;而今之宪委会尸位坐食,唯瞻总统马首,全无制衡可言。真能制衡者,唯在封建习惯法未废之英语诸国。霸君所爱之罗马法随大法官培根、国王查理败亡,自由之旗帜随大状师科克之习惯法同奏凯歌,此人类立宪史最急关口也。三权论之父孟德斯鸠即买法官者,以己经验发言,非书生空论理想也。

[1] 天智天皇推行大化改新,颁布《近江令》,使日本开始走向法制化道路。

[2] 藤原家族在平安时代操作朝政,长达三百年。

[3]苏我,姓氏名。

[4]所谓“渡来”,即从海上而来。日本人历来将早期从中国大陆去日本列岛的中国人称为“渡来人”。(见胡孟圣《“渡来人”和日本文化》)

[5] 突厥语中“自由人”即“哥萨克”。

[6] 黑特曼(Hetman),指哥萨克人的军事与行政首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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