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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西汉郡国官的秩级相对下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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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年律令·秩律》提供了新的坐标点,使我们得以更清晰地描述战国秦汉间的禄秩伸展过程。这个“伸展”主要是就中央朝官而言的。与此同时,还能看到另一个平行现象:与中央朝官的秩级上升相比,郡国官的秩级却相形下降了。于是,又一条变迁线索浮现出来,我们又有事情可做了。

秦始皇废分封、立郡县,开创了大一统官僚帝国。不过中央集权不会一蹴而就,它在秦汉间经历了一个曲折历程。项籍封十八王,汉初封异姓王、封同姓王,都是那曲折性的表现。藩国与中央的矛盾一度尖锐化,并发展到了对抗的程度。最终中央政府平定了“七国之乱”,显示了中央集权仍是中国历史的“常态”。汉景帝和汉武帝的“削藩”努力中,都包含着削减王国官额、降低王国官秩的举措,就是说,波及到了品位安排之上。

除王国之外,在郡县等级方面,也存在着中央官地位提升,而郡县相对下降的情况。结果之一,就是若干同类或同名官职,在中央的就秩级较高,在郡县的就秩级较低。这种中央官级别较高的“重内轻外”做法,现代中国也是如此。1956年实行的30级行政级别制度中,中央政府的科员为17—21级,县属科员则是20—24级;中央政府的办事员是22—25级,县属办事员则是24—27级(1)。统一前秦国领土较小,郡县地位也相对较高;统一后帝国疆域大大拓展了,经济发展、人口增殖推动了郡县的增设,这时郡县官吏的地位相对下降,其秩级出现调整,也在情理之中。但从根本上说,中央同一层次的官职高于地方,所体现的是中央集权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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