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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宗藩框架之下清政府对外国海难人员的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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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序枫先生对清政府对漂海来华的外国难民救助政策作了详细的研究。他指出乾隆二年(1737),乾隆下旨:遇有外国漂海难民时“督抚督率有司加意抚恤,动用存公银两赏给衣粮,修理舟楫,并将货物偿还,遣归本国,以示朕怀柔远人之至意,将此永著为例”。

此后,清政府不断增订与此有关的法令,至乾隆朝末期大致固定。这些法令的基本内容多为有关对难民安排馆驿、资给衣粮、修理舟楫、遣还本国办法等,其形成多为援引既往成例,使之制度化。上述政策施行时,并不区分难民的国别及是否来自朝贡国,一视同仁。华东沿海地方官府,无论地分南北,凡遇报知发现海难番民,均立即按级上报,由官府派员查明核实,然后动用公币加以抚恤,如安置收养、支给衣粮等。凡舟楫已失或损坏严重的难民,通常被逐级送至省城,再递送至北京或有关港市,使附该国使臣归国。如难民原有舟楫尚勘使用,则动用公币协助修葺,再资以盘缠,设法送归。刘序枫还注意到,因中国各地物价不同,地方政府财力有差,因此对难民抚恤的标准也有差别,如浙江在住馆时,“番民每名日给口粮米一升、盐菜银三分”;广东为“米一升、盐菜银一分”;江苏与福建为“米一升、盐菜银六厘”;奉天与山东则为“田粮银五分”。此外还有随时犒赏、各季衣物、棉被、草席、鞋帽等赐。有病与死去的难民分别由官费医治与安葬。(注:上引刘序枫文:《清代中国对外国遭风难民的救助及遣返制度——以朝鲜、琉球、日本难民为例》,第4—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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