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权主义的定义比较一致,新威权主义则并非如此。
威权主义是基于传统规范的政体,它的权力并非源于自身。传统规范先于威权体制,大于威权体制;威权体制有义务服从传统规范,传统规范没有义务服从威权体制。因此威权体制是有限政体的一种,不属于亚里士多德定义的“僭政”范围。僭政是自我授权的、为自己服务的、不受传统和先例约束的无限权力。
权力的可预期性是威权体制和立宪政体的共同特征,也是二者能够低成本相互转化的基本约束条件。如果我们将威权体制视为立宪政体在不利环境下的自我保护,将立宪政体视为威权政体在有利条件下的自然发展,并没有严重违反迄今已知的历史进程。
威权体制的性质取决于权威所出的传统规范,不大取决于威权体制的领导人。因此,这些领导人不会也不敢自称伟大思想家。神化领袖无异于动摇国本,对传统规范的权威构成严重威胁。传统规范一般就是神圣教会和正统君主的权威。这种权威源远流长,经历了时间的考验,在没有经过专门政治训练的普通人眼中,传统规范和自然法则没有明显的区别。威权领导人的权力似乎酷似父亲在家庭内的权力,不是篡夺的产物。事实上,大多数威权体制都有父系家长制的特征。也就是说,他们的权力是有机的(自发形成的亚稳态结构,不需要持续的外力干预)。就像丈夫残酷虐待妻子,而妻子一般不会认为他是强盗。暴力狂即使离婚,通常也不会遭到强盗的惩罚。共同体成员对待威权领导人的态度与此极为相似。在没有共同体的地方,威权体制是无法稳定的。在这种情况下,任何依靠暴力建立的权力都会迅速退化为僭主制度。僭主制度很难冒充威权体制,就像很难把一个男人因没有明媒正娶而犯的强奸罪说成家庭暴力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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