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3-09-03 19:22:05
我迅速整理了一下思路,也朗声说道:“关于辩护人申请回避的理由,公诉人认为至少存在以下三点错误:第一,辩护人董茁作为资深的法学教授,竟然对于现行《刑事诉讼法》规定应当回避的情形一无所知,把自己的学术观点代替法律规定作为申请回避的理由,混淆了理论与实践的界限,不仅是错误的,也有损法学家的声誉。”
我这句话说完,旁听席上就发出了一阵哄笑。对面的董教授脸色变得难看起来。我忽然有点于心不忍,可刚才的三点错误已经出口,不能只说第一点就没了下文啊。唉,箭在弦上,已经不得不发了。
于是我调整下情绪,继续道:“第二,关于同居关系。辩护人虽然精研刑事诉讼法,却在滥用民法的概念,更加有损法学家的声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没有配偶的男女,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才构成同居关系。试问辩护人:公诉人和审判长应当如何以夫妻名义进行同居,并且让群众也认为我们是夫妻关系?……”
我的话还没说完,旁听席又发出了更大的哄笑声。
我暂停了一下,继续说道:“有一点辩护人说的是没错,公诉人现在的确与审判长租住在一起,这没什么隐瞒的必要。如果这也算同居关系,那辩护人尚未指出的是,公诉人在1998年进入大学读书的时候就与审判长在同一间宿舍居住,倘若按照辩护人的理解,我们的同居关系是否应当自1998年算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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