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案子警方一死一重伤,拆 迁工作人员一重伤,轻伤、轻微伤众多,因为关乎到工程,省里超乎寻常的重视。警方立即立案调查,现场至少有三台摄像机在拍摄执法过程,所有事实都有目击证人。那个男人的供述也一直非常稳定:只想保住果园,实在保不住,就自焚,没想要杀死别人。在批捕环节,市检察院就没有抗住压力,侦查监督处做了批准逮捕的决定。很快此案就到了公诉环节。
那时我刚调到市检察院不久,没有人愿意接手这个案子,所以只有我来承办。所有证据确凿无疑。单从事实上看,手段残忍,性质恶劣,伤亡多人,一目了然。关于砸伤的部分,夫妻二人有共同的伤害故意,又都实施了扔石头的行为,不管是谁仍的石头砸中了被害人,都是故意伤害既遂。
真正的争议在烧死烧伤2名警察的问题上,检察委员会经过一番激烈的争论,形成了三种意见:第一种意见是过失致人死亡罪,理由是行为人的目的仅限于保住果园,而不在于伤害警察。作为神志正常的成年人,两名行为人一定预见到了到汽油泼在人身上后,再持火把挥舞,可能发生起火导致他人死亡的结果。但实际中,泼汽油和挥舞火把仅是阻止警方进一步靠近的手段。由于楼顶距离地面较远,那女人自认为不会引燃地面警察身上的汽油,轻信致人死亡结果可以避免。但由于不慎失足掉落楼下,以致引燃大火,导致自身被摔伤并被烧死,两名警察一死一重伤。对于死亡结果,女人是持排斥、反对态度的,故应当定过失致人死亡罪。但由于其已经死亡,故不再追究刑事责任。男人在主观上也存在过于自信的过失,其向楼下警察泼汽油的行为,也是导致警察被烧死必要原因之一,其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不因为女人失足坠楼而中断,因此,在主客观相统一的范围内,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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