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3-01-26 21:47:21
我以前不知道,法院内部有个考核,每年要求调解结案率要在一半以上,这个初衷是好的。法谚语说得好:再胖的诉讼不如一个瘦的和解!化解矛盾,体现和谐,调解当然好。所以法官最愿意调解结案,不必逐一分析原被告的证据和观点,省了不少事,考核成绩又高,何乐而不为?安居物业纠纷,虽然都是同类案件,但体现在判决书上,那也是一百多个案子,要是都判决,我估计法官全年的考核都过不了。那种结果也不是我愿意看到的,我是风险代理,最大的愿望是早点拿到钱,我可不想着判决后再去申请执行、查封。
我正在想着怎么办呢?法官对我说话了,“你们让让步,物业公司的服务也不到位,虽然没证据,但几乎所有物业公司都有这个问题,好不好?”
我是有台阶赶紧下,我说听法官的。如果调解,我们愿意把那427的零头不要了。这个让步看上去非常大,其实,那都是起诉时我和杨晓玲多算的,违约金,延迟履行的利息都加进去了,没有几个业主会计算这些。我们起诉不能光要拖欠的物业费,既然起诉了,就得多加点。就像商家,一件衣服本来卖300元,把价格提到1000元,然后打三折卖,还是300元,顾客感觉优惠很大,好像占了很大的便宜,其实还是那个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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