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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第845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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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18-11-21 10:10:14

忠诚协议有效性的司法判例

【案情简介】

原告葛某与被告梁某于1999年领取结婚证,婚后生有一子。双方婚后经常发生矛盾,后双方于2013年2月在当地村委会及双方亲属的见证下签订协议书一份,该协议的第一部分写明“因葛某长期在外、有外遇,感情破裂,经双方家庭及村协调,双方同意以后共同生活,达成如下协议…”该协议第八条约定“如违约造成离婚,葛某承担梁某100万元”。自2014年起原告葛某先后四次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均未获法院准许。2017年原告再次起诉要求离婚,被告梁某表示不同意离婚,如果原告坚决要离婚,原告必须按照婚内协议赔偿100万元。

【审判】

法院认为,婚姻关系的维系以感情为基础。原、被告双方结婚后经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且原告曾四次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现原告再次起诉要求离婚,应当认定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无和好的可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损害赔偿情形较为严格,只限于重婚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丨居丨等四种情形,但是法律也未明文禁止当事人自行对损害赔偿的相关事由进行约定。原、被告双方是在原告存在与他人有不正当关系的情形下约定违约导致离婚给付相应赔偿金,并非是单纯约定一方提出离婚就应当给付赔偿金,不属于强制一方不离婚的约定,因此该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虽然该协议确定的赔偿金为100万元,但是约定的数额并不是没有限制、可以随意确定,100万元已经明显超出了一般人的经济收入水平。结合协议签订时的情形,该数额的确定一定程度上是原告为了表明继续维持婚姻关系的坚决态度,并不是根据双方经济状况、过错程度等因素综合确定的合理数额,为此应予以调整,综合协议签订时双方经济收入水平及当地经济发展水平,酌定调整为10万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判决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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