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实我对外资银行提供的繁杂冗长、看似无懈可击的贷款合同不以为然,甚至不屑一顾:比如它把主合同即借款合同作为了抵押合同的附件之一;比如对具体每处房地产没有设置贷款金额,只来个“一揽子”金额;比如抵押期限设置为“至本合同项下的本金及利息等各种款项清查完毕后办理了抵押权注销手续时止”,孰利孰弊颇有争议;等等。
人家国土、房管局就是提取诸如证号、抵押期限、抵押金额等那么几个数字就可以办证,但偏偏因抵押合同“水土不服”而费劲周折。
我建议深圳方要求银行方面更改合同以适应本土需要,那边却说:合同是香港律师拟定的,绝对改不了。
客户有时仅仅因为律师熟悉本土的地理环境而只需要我们当跑腿。
2006年12月中旬,终于全部拿到房屋他项权证和土地他项权证。
深圳方又催了:银行一定要在下个星期一拿到证好放款给抵押人,因此明天即星期六早上一定要寄出证书原件!
一直与我联系的律师助手在下个星期一会准时离开而另谋高就,他是私底跟我透露的。
我承认,在长达近两个月的联系沟通中,我与那位助手达成一定程度的默契,大家都愿意成为朋友。但律师费一直令我无法满意,因为连提都没提下,总是逼着我去开口,这哪叫诚意呢?一个字:烦!
我口头答应会寄出,但没有动作。这是我失误的地方,我应当明确地向他说清楚必须在明早支付了余款再寄。我的本意是通过我的“不作为”,示意他主动付款,自己追就很没意思,否则显得很铜臭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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