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FCR/FTBL如同码头收据(Cargo Receipt)一样,没有严格的开具资格限制。
4.进口商不需要FCR/FTBL的正本就能够提货。
5.表面上的风险承担方是承运方。
这样看来,FCR/FTBL的风险是显而易见的。但是,因为采用这种方式的进口商多为著名的国际超市买家,信誉良好,所以出口厂商和银行也普遍接受这一条款。此外,由于买家所选择的承运人都是具实力且关系良好的船代,一般也不会有什么问题。
此外,在FCR/FTBL条件下,对厂家来说,往往做FOB比做CNF价格要划算些,毕竟船公司给大买家的运费,要比给普通厂商的低得多(欧基港几乎低1/3,且不受季节波动影响),这对厂商是有一定吸引力的。
但是,在实际操作中,实际上还是由出口厂商承担风险的。因为超市买家的订单,一般都有量大、周期长的特点,一张订单很可能会分许多次出货,一年多才出完也很常见。在这个过程中,一旦出现什么问题(很多时候还不是明显的谁对谁错的问题,而是意见分歧),买家就会掌握主动权,利用FCR/FTBL的特点,先行提货,不影响自己的销售,同时找个什么理由(挑毛病太容易了)暂时不赎单不给钱,给出口厂商带来资金周转压力,迫使就范。除非出口厂商与买家撕破脸打官司,但这种情况显然不太可能,劳神费用花钱不说,还有剩下的货物交还是不交?特别是某些产品季节性强,资金占用多,专为某个买家生产的货物,转卖他人往往损失颇大。各项因素考虑下来,出口厂家多半会选择吃点亏,息事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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