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这些纯粹的骗子倒还好办,不迷信轻易的“财运”,不参与非法的勾当,对初次交易的客户坚持信用证或相当比例的预付款,并且采用CNF/CIF这样便于控制特权的方式。商业信用要讲,警惕性却不能放,即便合作过的客户,也要坚持按合同办理。对客户的非份要求,可以不伤和气地拖延推诿。付款交货类型的,对节假日特别注意等等,基本上能杜绝。
奸商型欺诈就比较复杂了,其中虚虚实实扑朔迷离。最典型的当属故意设置信用证软条款。
例如一份德国食品进口商的信用证中规定:
47A+THE MERCHANDISE IS SUBJECT TO A SUBSEQUENT INSPECTION BEFORE SHIPMENT。
同时
46A+INSEPCTION CERTIFICATE ISSUED BY APPLICANT IN DATED BEFORE SHIPMENT。
在出货前该产品市场变化,行情下跌。于是申请人迟迟不安排验货,经出口商多次催促后验货许可装船,却仍不出具相关正本确认文件,并提出降价要求。因信用证即将到期,为取得客户的检验许可证明,出口商不得不接受,导致损失。这种“出货前需经开证申请人检验并许可装运”一类条款,因为检验单证出具权完全控制在信用证申请人手中,风险极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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