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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第4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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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正在侦查阶段的案件,目前律师仅能了解涉嫌的相关罪名,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小盈学法出身,自然不需要我为她解答什么法律问题了。目前,我打算首先托人照顾小盈在看守所的生活,然而及时进行调查取证。

会见结束后,我在看守所为小盈存了五千元,作为她的生活费。虽然犯罪嫌疑人的生活费应由国家财政支出,但目前实际上都是人犯各自负担,经济条件好的人犯还可以点菜吃。当晚我托人约了看守所的一名丨警丨察,请其潇洒了一夜,但这家伙比较黑,最终也没有向我透露点案情(或许招待不周?)。而且,这家伙还损了我几句,问我是不是同小盈有一腿。

第二天一早,我驱车到负责此案的公丨安丨局刑警队了解情况。

我毕恭毕敬地敲开了刑警队的门,说明来意。不料那帮家伙根本不理睬我,问了半天也有抬头看我。没办法,我只好去找分管刑侦的副局长。

局长冷漠地对我说:“你们律师哪有了解的权利,回去吧,等到了检察院再说!”

我也从容地答道:“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我有权向您了解我的当事人涉嫌的罪名,并为她申请取保候审。”随后递上昨夜写的取保候审申请书。

局长看也没看,便说:“本案承办人不在,以后再来找吧。”

我把申请书放到他的桌子上,便转身离开了。

当然,我也清楚,要想让小盈取保候审,暂时从看守所放出来,是很难的。对于丨毒丨品犯罪这种性质较严重的刑事犯罪,是不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不过,托人做做工作,未必不能做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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