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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第9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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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以上情况下,个人也没有土地所有权。不管爵位多高,这些所"名"的田宅也不归私人永久占有,更不能买卖,而是要"身死田收"⑤。在云梦秦简中的《秦律杂抄》可见一条法规:“战死事不出,论其后” 规定:只有父亲战死,儿子才可以继承田产和爵位。而除非儿子也战死,否则就不能再传给下一代。

正由于这个原因,连大将军王翦这样功高爵崇的人,也只能在出征伐楚之前向秦王嬴政特别请求,"请赐田宅为子孙业"⑥ 。因为他待遇虽高,土地却是用钱财买不到的,也不能把自己的"名田"擅自留给子孙。

①《昌言·损益篇》-仲长统,东汉)

②《试论秦国商鞅变法后的土地制度》-张金光,《中国史研究》1983年第2期)

③《汉书·食货志》

④《史记·商君列传》

⑤《韩非子·诡使》

⑥《史记·白起王翦列传》

日期:2012-02-01 10:31:33

第二部 强国之路

4. 全面土改

白寿彝在《中国通史》中,虽然已承认"秦国的土地所有制。。。是一种国有制",但可能是圉于意识形态或学派所限,又说秦国土地私有制仍然广泛存在,前后有些矛盾。而董仲舒所说的,商鞅“废井田,民得卖买。富者田连阡陌,贫者无立锥之地”① ,就更加荒谬。从近半个世纪来出土的秦代官方简牍之中,根本找不到任何有关土地转让或买卖的契约文书,也看不到一点土地私有制的痕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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