尽管我们的工作是从广大民众的根本利益出发,但是总有那么一部分人群,他们不理解民政部门的做法,经常会跟我们大吵大闹,就算患有精神疾病也还非要选择在民政部门办理离婚。并且他们还在想尽一切办法,欺瞒我们。这一点真的让我们对他们的无知感到无奈!甚至还有人把在民政部门办理离婚当成是实现他的某些利益的工具,这一点也很让我们心痛。(仅代表我个人的观点!)市局婚姻登记处的领导也从这个角度考虑,为了尽量避免这类事情的发生,在工作环节上还加了一项询问笔录工作。
我从众多案例中,列举两个非常有代表性的小故事,呈现给大家!望大家看后细品,杜绝这类事情的发生。
故事一:
某日,婚姻登记员在忙碌的给前来离婚的当事人办理登记手续。这时走进来一对夫妇,年龄大概有五十多岁。登记员按照正常程序,严格办理,并且做笔录,询问当事人是否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当事人双方神态正常,举止温和,平静正常的回答登记员的一切询问,并且签字,按指纹。最后一切手续按正常程续办完,登记员颁发给他们离婚证,宣告他们解除夫妻关系。办完后双方当事人离开了婚姻登记处!此事办完后没过多长时间,突然女方家属及子女来到婚姻登记处质问我们,女方患有精神残疾,婚姻登记机关为什么受理?要求我们恢复他们的夫妻状态,并且在我们这里大闹。后经我们领导核实女方当事人确实患有精神疾病,但是属于轻度,在当时办理的过程中,男方哄骗女方把房产分割给了男方,事后办完回到家中,家属发现女方上当受骗,才回到我们这里大闹,要求恢复夫妻状态,宣告他们的离婚无效。婚姻登记员在办理过程中是按着正常流程办理,手续合格,他们离婚登记是合法有效的。而民政部门也没有权限能够撤销他们的离婚登记。事后女方家属一纸诉讼上交法院,状告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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