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来也巧,我在香港期间正好发生了首例前任法官因刑事罪行被定罪的司法丑闻。这位犯事的前任高等法院英籍法官名叫李柏俭,1987年离任,现已83岁。他被指控三年前隐瞒财产状况骗领政府综援金,2007年1月12日被九龙城裁判法院判决罪名成立,监禁11个月(二审减为4个月)。虽然他担任法官已经是20多年前的事,他的所作所为与法官职务已经没有关系了,而且他所骗领的综援金总共才10万元,只相当于一名高等法院法官的半月薪金,就是这样,这桩案件仍然被香港媒体形容为“香港司法界有史以来的最大丑闻”。
法 庭
实习期间,我的主要任务是观摩庭审,了解不同审判程序的运作状况。
高等法院一共设有36个法庭,供37位法官使用,每位法官都有自己固定使用的法庭。这些法庭平均分布在3楼到14楼,与法官的办公室通常只有一条走廊之隔,因此法官不需要身着长袍“长途跋涉”。各个法庭的结构和装修风格基本相同,唯一能见到的区别是,有的法官在座位后面设计了一排书架,上面放置着许多大部头的法律典籍。
香港法庭的布局与内地法庭相差很大:旁听席在法官席的左手边;控辩双方并肩而坐,都面对法官;陪审团则坐在法官的右手边。证人的席位设计在法官席和律师席的中间,面朝陪审团,便于陪审员们察言观色、明辨是非。在证人席的桌子上,放置着两部《圣经》,天主教徒和基督教徒在宣誓时需要用手捧着它。被告人的席位则设置在律师席的身后,与法官席遥遥相对,用坚固的玻璃栅栏隔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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