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2-04-24 07:36:11
或许是因为昨天仲裁的事,或许因为我一直睡眠不好,昨晚十一点躺在床上,一直到十二点多才睡着. 脑海里还是仲裁及调解时的一些细节,细细地想了又想,才慢慢地头脑开始清晰过来。
现在再仔细地讲了一些为什么仲裁员在调解时,分析说可支持三个月未签劳动合同的补偿A,两个月的赔偿金B;
A:前五个月未签劳动合同的补偿:第一点,我需要证明这五个月与公司的劳动关系,要求提供的证据有:工作证(工卡),考勤记录,工资单(工资条),
考勤记录-----在公司工作时,人事部没有每个月把这份资料发给我们。(我以前在另一家公司,每个月会发考勤记录给我们)
工资单-----公司是以老板娘个人账户转账过来的,没有书面的工资条
工作证(工卡)----就是我2012年1月6日,最后石,J她们要抢我的工卡,我吓得逃跑出来也没有交给她们的工卡,在公司每天上下班都是用这个工卡来打卡考勤的,因为这是证明劳动关系存在的被认可的证据,如果没有这个证据,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是没有的;
而且在开庭的时候,仲裁员也要我提供工作证(式卡的书面语),并问我公司有没有考勤,我说有,是怎么考勤的,我就说用工卡每天打卡的,仲裁员这个卡是什么样的卡,怎么打卡考勤,我说是IC卡;对于这一点,对方律师是认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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