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说,北方重,南方轻;西北尤重,东南尤轻。如北方即使下下则人丁每丁所纳丁银一般也在一钱以上,重的则在一两以上,山西有至四两余者,巩昌(甘肃)更有到八九两的;而在南方,通常每丁仅征银几分,最轻的地方每丁征一分五厘。当时人说:北地粮轻丁重,以纳丁而外,一切公差杂派皆出于丁;……南土粮重丁轻,以纳正赋而外,一切公差杂派皆出于粮" 。
这是当时各地丁银负担的一个大致趋势。
为了保证丁银的征收,清初制定了一套严格的户籍管理和人丁编审制度。户籍方面,顺治三年(1646年)定人户以籍为定及脱漏户口律:凡军、民、驿、灶、医、卜、工、乐诸色人户,并以原报册籍为定;若诈冒、脱免、避重就轻者,杖八十,仍改正。
这是沿用明代旧例,企图用法律形式把人户按职业强行固定下来,世代承袭,以便于政府控制和征税课役。人丁编审初定三年一次,顺治十三年(1656年)改为五年,目的是核实天下丁口,具载版籍,年六十以上开除,十六以上添注,丁增赋亦随之,平赋役,清隐匿,别老幼,均差徭。具体做法,每届编审之时,由里甲组织依照官府规定的原额、新收、开除、实在四柱格式,登录各编户的丁、产、课银及其五年间的变动情况,由甲而里(坊、厢),里上之州县,州县官合造本属总册上之府,府别造总册上之布政司,督抚据布政司所上各属之册达之户部,户部受各直省之册汇疏上奏,以周知天下生民之数。最后由户部汇奏呈请皇帝御览的各省册籍封面为黄色,故习惯上称为黄册,实即户口赋役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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