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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第70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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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说明的是,这些在清政府正式改制之前的地方自行摊丁,由于政府尚未放弃征丁原则,它们的丁银还没有同人丁完全脱离关系,原则上必须丁增赋亦随之,即银数不能固定,每次编审都有一个重编问题,因而易生弊端。同时丁银仍与人丁相联系,它同地亩田赋的结合也就不可能十分牢固,在土地买卖推收过割之际,买主往往买田不买丁,使农民田去丁存,时间一久,仍难免出现有人田多丁少,有人田少丁多的局面。这些问题,在政府废除征丁原则之前,是不可能解决的。

清政府从全国范围内对丁银制度的改革,是从康熙末实行"滋生人丁永不加赋",即固定丁额开始的。

康熙五十一年(1712年)二月,颁布了一道谕旨:

朕览各省督抚奏编审人丁数目,并未将加增数目尽行开报。今海宇承平已久,户口日繁,若按现在人丁加征钱粮,实有不可。人丁虽增,地亩并未加广。应令直省督抚,将现今钱粮册内有名丁数,勿增勿减,永为定额。其自后所生人丁,不必征收钱粮,编审时止将增出实数查明,另造清册题报。

九卿据此议准:"嗣后编审人丁,据康熙五十年征粮丁册,定为常额;其新增者,谓之盛世滋生人丁,永不加赋。这个规定,于次年三月十八日康熙帝六十大寿时,以万寿恩诏的形式向全国发布。

康熙五十年,全国在册人丁2462万余名,额征丁银335万余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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