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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第16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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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比而言,《明实录》的记载则突显了其“实”的一面,即也有一些关于王振的正面记载。如对于廉能之人时有引进,先是向皇帝进言,时任两淮都转运盐使司(负责淮河地区盐业事务的机构)同知(副职)的耿九畴“此人廉介,众所通知”,建议补为空缺的两淮都转运盐使(正职),后是推荐刚直有才干的山西布政司左布政使(一省之最高行政长官)石璞担任工部尚书。对不尽职的官员亦毫不姑息,建议皇帝给予严惩,以儆效尤。正统六年,掌管国家钱粮的户部官员刘中敷、吴玺、陈瑺等人因处理蒙古使臣的朝贡事宜玩忽职守,被王振检举,并最终予以严肃处理。从这些事例可以看出,对王振其人有必要再作一次更为全面的评判。

王振曾对宣德时期的某些弊政予以过纠正。明代陆容撰《菽园杂记》记载:宣德年间,朝廷经常派宦官外出寻求花木鸟兽等玩物,骚扰民众。自从王振掌管内廷之后,“悉禁绝之,未尝轻差一人出外,十四年间,军民得以休息……”王振的处事才能也不乏可称道的地方。《明史纪事本末》记载:正统四年,福建一位名叫廖谟的官员打死一名驿丞,驿丞是阁臣杨溥的乡邻,那名官员是阁臣杨士奇的老乡。杨溥主张将官员处死以偿命。杨士奇则想判处那位官员因公事杀人而予以轻微处置。两人争议不定,就请当时执政的太皇太后张氏裁决。当时在场的王振认为二杨都是因为乡邻缘故给出了不尽合理的处罚,偿命太重,因为公事而处理的话太轻,应该给予降级处分,太皇太后觉得很有道理,就依从了他的建议。如此处理,抛开私念,秉公执法,所以能为太皇太后接受,并显示了自己处事的才能,使得他在后来能够逐渐参与到政事中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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