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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第24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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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老师等掌声停息,带着满面的自豪(也颇有些得意的神情)继续着他的演说:“当然,这里可能会有朋友要问了,薛老师你说得这些都是理论上的事实,但是有没有特例呢?要回答这个问题,我们必须还是要回归本源,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条之规定:保险公司对每一危险单位,即对一次保险事故可能造成的最大损失范围所承担的责任,不得超过其实有资本金加公积金总和的百分之十;超过的部分,应当办理再保险。这一条可能很多人不是太明白,我举个例子解释一下,比如我们国家发射运载火箭——由于火箭及其搭载物的造价比较高昂,一旦发射失败国家的损失会很大,那么国家作为投保人向平安投保,由于保险标的为火箭及其运载物,所以保险价值很高,如何只由平安一个公司来承保,一旦火箭发射失败,国家巨大的损失将转嫁给平安——平安作为保险人要付出巨额的保险金,这样就有可能给平安带来巨大的财务压力,所以平安可以提前进行再保险,把一部分保险业务分给中国人财、太平洋等保险公司,这样事故一旦发生,几家保险公司可以一起承担保险责任。那么什么样的保险标的或保险价值才需要平安进行再保险呢?也就是保险金数额超过平安现有实有资本金和公积金总额的10%,所以大家认为平安会因为保险业务而倒闭吗?呵呵(他又笑笑),显然不可能!而且国家还规定,保险公司对于自然灾害、战争等一些不可抗力因素,不予理赔(这位薛老师又搬出了国家规定——他没有说《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哪一条之规定,而是把保险公司的免责条款巧妙地换成了国家规定——当然,这是我后来看多了各式各样的合同或者协议,才明白的事情,现在几乎所有的合同里面都会加上这么一条国家规定)。(薛老师满面红光,笑意盎然)所以刚才上面所说的那个特例大家还认为存在吗?对,根本不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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