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汽车行驶的权利,是属于我们对于我们物权的处分,我们作为中国人有国内道路的通行权,本身也是我们的人权的一部分,路是公有的,对于所有人处置自己物权的限制,在司法上保护我们的物权的根本要求就是这样的政策需要以法律的形式做出,因为我们的通行权和物权本身是法律赋予的,那么就只有通过法律手段进行限制和剥夺,如果我们能够以行政权力来限制和剥夺我们的法律权利的话,那么就是权大于法,我们的法制建设又倒退到改革开放以前了。
想一下当初我们的限放鞭炮,就在北京经过了复杂的听证和全民讨论和人大表决等等程序,现在我们限制市民的车辆,程序如此简单,肯定是有重大问题的,原因就是要公开的这样操作,老百姓是通不过的,我们北京有200万左右的私车,对于不到2000万的人口,有车的老百姓是大多数。我们老百姓对于奥运的限行采取了相对宽容的态度,因为这是为了国家和民族的利益,大家可以相对的忍让,但是这决不等于就此授权政府可以任意的践踏民众的权利。
在限行中究竟是谁得到好处呢?车是不堵了,最得到好处的当然是那些有特权的车辆,他们不受限行,却可以更好的行驶,所有的这些政策的决策者所开的车辆均是有特权的车辆,他们有谁是坐公共交通上班的呢?他们的决策是有个人私利影响的。如果要提倡老百姓做公交上班,首先要服民心的做法不是封存30%的公务车,而是要求公务员均必须乘坐公共交通上班,哪怕是强制每周就一天也可以,这些公务员所开的车又有几辆是私车?又有多少限行了呢?政府先带头,公务员先乘坐公交,这样的限行老百姓才服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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