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要是有谁对于历史问题实行心证,没有我们历史学术惯例所形成的历史证据链,一定会被主流的历史学者以主观臆测而嗤之以鼻,但是我们要更深入的想一下,一贯以严谨为根本的西方司法体系为什么要普遍接受心证这样的司法原则,对于一个人的定罪也能够主管“臆测”吗?在西方的司法实践之中普遍证明了使用心证的原则更可以还原和接近历史真相,尤其是在实证证据不足和不能刑讯逼供的条件下非心证不可,而我们的司法体系自古以来能够强调实证的背景是中国自古以来就是刑讯合法,现在我们的《证据法》难产的背景之一就是我们很多案件实际上是离不开口供的,能够零口供定罪的案件是所有案件中的少数,而口供成为定罪的关键以后又有谁能够自证其罪呢?而对于我们的历史如果按照探案的标准,肯定是不能拷问当事人的口供了,这样对于事实的判断再不能以心证作为原则,实际上就是在古人伪饰的史料上还原很多古人希望后人理解的东西,这样的历史研究对于当今的现实借鉴意义就大大地失效了,历史研究的科学意义也就不存在了,更多的是文化意义和给各种政治、信仰找到解释,但是这样的意义对于古代御用文人的时代还真的是特别有意义的事情,可是到今天我们真的要古为今用,把历史变成社会科学的实验验证体系的时候,就难以胜任了,中国历史上也没有科学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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