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照这些犯罪,骗取保障房的主观恶性与诈骗实际上是没有什么差别的,更何况我们对于一些很轻微的财产案件也判了刑,就如网上热议的大学生因为饥饿抢了一些食物而被判刑的案件,据《京华时报》报道:因饥饿难耐,正在找工作的徐某窜进一家超市,持刀抢劫薄脆饼干1袋、可乐1听、2袋红梅等,共价值19.5元。昨天(7日),记者从(北京)大兴法院获悉,因构成抢劫罪,徐某获刑3年,并被处罚金6000元。所以如果对于骗取获利价值达到多少万的保障房,没有刑法的处罚,是完全有失司法公平的。
对于骗取保障房应当判刑,很多人会说我们要法不溯及既往,法无禁止法无明确规定不能定罪,但是我们要注意到的就是我们的财产犯罪中早就有诈骗罪的规定,虽然没有像合同诈骗、信用卡诈骗和金融诈骗等诈骗那样有特别的规定,但是这些特别的规定是对于普通的诈骗罪的更明确的规定和加重条款,对于这些规定是在《刑法》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中规定的本法另有规定从其规定的情况,因此对于骗取保障房本身就可以直接适用诈骗罪。更进一步的是司法解释对于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救济、医疗款物,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从重处罚,保障房属于国家对于老百姓住房的优抚物或者救济物;而数额上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千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个人诈骗公私财物3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骗取保障房的金额按照这样的司法解释,肯定是超过诈骗罪判刑的范围的。所以定罪是没有问题的,而对于权力的寻租,更是有各种惩治腐败和枉法的法律规定,这里就不一一赘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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