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此我们看到马云的行为交易所没有采取行动,投资人也没有针对交易所进行诉讼,因此我们有理由相信马云的行为并没有违反境外证券交易所的交易规范,对于不违反交易所规范的行为当然不属于违约和违法,更提不上犯罪!
但是这样的交易怎样才能够不违反交易所的交易规范呢?唯一的可以解释的就是马云的行为不需要股东会的审批,而且这样的交易也不涉及关联交易和一致行动人问题,马云作为董事长的公司把资产转移给个人,怎么就能够是非关联交易呢?尤其是这样的行为是马云一个人的行为还不属于一致行动人?这样的概念实在是让人无法理解,但是我们如果知道了境外上市的VIE结构之所以能够成功,就是对于境内的内资公司和境外的上市公司之间既不是子公司、分公司的关系,也不是一致行动人,虽然双方有利益的合作和输送,境内公司的所有行动是不受外资上市公司的任何限制的,只有这样在外资上市公司上市的时候才能够通过中国政府的审批,中国的境内公司的利润和合作才能够被认可,这样一来在上市的时候双方在给交易所的资料当中对于这样的法律关系就是明确的和书面的,交易所是知道内资公司的经营行为是完全自主的同时,内资公司和境外上市公司的股东、董事和经营管理层即使是同一个人也在所递交的上市材料当中被定义为非一致行动人,可以自主的转让操作等等,所以马云转让支付宝的行为,对于阿里巴巴的境外上市,是完全独立的两个不同的概念,这样的情况在中国网络企业曲线上市,尤其是VIE结构当中,是以协议控制为主的方式,而这样的协议如何是需要中国审批的,只有通过审批的协议才能够合法的将中国的利润汇出,成为在离岸港注册的特殊目的公司的利润来源,也就是上市公司的利润来源,协议要通过审批的前提就是中国内资公司具有完全的独立自主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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