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是对于这样明显的涉嫌无效的条款,西方的投资人和律师为什么就视而不见呢?以他们的投资和法律上的专业水平应当是心知肚明才对,他们之所以忽视这样的法律风险,背后又是什么呢?我们往这个层次深想,就可以得出问题的真相了,他们的重点在于这些中国人要移民和入籍的,如果他们入籍以后,这样的协议就变成了两个外国人的约定了,外国人的约定又不违反外国法律,当然是一个有效的约定,再进一步说就是没有入籍只有绿卡情况也是不同的,绿卡是永久居留权,外国就成为了当事人法律上的经常居住地,也就是司法上可以以经常居住地作为被告所在地进行司法管辖的,在西方的司法管辖下与西方人签署的不违反西方法律的合同,其效力也是坚强的。对于这样的中国被投资人,大量的人是向往美国希望移民和定居西方的,在取得风险投资还没有上市的时候可能就已经移民海外了,我知道的故事是西方对于这样的人的移民是极尽拉拢,中国普通人办签证都很麻烦的情况下,有人只写下了“我愿意”的纸条,就在没有面见移民官的情况下五天内成为了美国华侨,目的就是要让你在签署这个协议的时候成为美国管辖和有效。
这样的入籍的结果就是让本来违反中国法律无效的协议,变成了有效,把原来适用国际法和主要适用中国法律的民事行为变成了仅仅适用外国法律和外国的“内政”,尤其是中国的国籍制度当前实行的是加入外籍中国的国籍就视为放弃,这背后就是他入籍也可以让你不知道,他入籍后其企业的控制权已经转移中国不知道,这个视为放弃的表面是他放弃了中国的国籍,而实质的内容是中国放弃了对于他的司法管辖权。马云能够不受他们的协议控制的背后,就是马云还是中国人,我有一个朋友到阿里巴巴,也主动放弃了美国国籍和绿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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