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屁股,最少打十下,最多打一百下,中间分成十等。打十下、二十下……至五十下,叫“笞刑”,打六十下到一百下,叫“杖刑”。不准再打多,再打多叫……“鞭尸”……也不准打非整数,没人肯动手给犯人“笞三十七”“杖六十六”。
贬为奴婢去做苦役,叫“徒刑”,往往跟“流刑(流放远地)”并用。徒刑也分五等,即做苦役一年、一年半、二年、二年半、三年。
“流刑”分三等,即流放二千里、二千五百里、三千里。
“死刑”只有两种:绞刑,用绳子把人勒死,因为可以留个全尸,是较轻的一种死刑;斩刑,砍掉头,是较重的死刑。
唐代合法的刑罚,只有以上这些。除此之外,那什么夹手指啦,割耳朵啦,砍手砍脚啦,剥皮碎剐啦,绑台上烧死,沉水里溺毙,被三炮捧杀……一律属于法外的“私刑”,您在正式的朝廷文件里是看不到这些的。
什么,您问啥?——知道不能剐人了,但为啥也不能诛九族?这不是很古老的刑罚吗?
咳,唐以前的刑罚,作者俺没研究过,唐代的种种非法私刑,咱也暂时先不论,只说《唐律疏议》上规定的合法刑罚,最严重的十恶之首“谋反”,处刑也不过是:正犯斩首,正犯的父亲和成年儿子绞死,“三族”之内的亲属受牵连没收财产或流放,仅此而已。
您说您脑子有点乱了?唉唉,咱们来看个具体的案例吧,比如您手上这宗案卷,就可以是一桩涉刑很广泛的罪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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