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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第24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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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近日读史书发现司马迁在《史记》中有一个常识性错误】(上):

●史料

1、《史记•卷五•本记第五•秦》有载:

二十四年,献公去世,儿子孝公即位,孝公当时已经二十一岁了……(之后,孝公元年……卫(商)鞅听到秦孝公发布的这一命令,向西进入秦国……三年,卫(商)鞅劝说孝公变更法治……最终采纳了卫鞅的新法……)

2、《史记•卷六八•列传第八•商君》有载:

令行于民期年,秦民之国都言初令之不便者以千数。于是太子犯法……将法太子……刑其傅公子虔,黥其师公孙贾……(新法在民间实现一周年,秦国百姓到国都来诉说新法不当的人数以千计。正当这时太子触犯新法。商鞅说:“新法不能推行,是由于上面的人触犯了它。”要依法惩办太子。太子是君主的继承人,不能施以刑罚,就对他的太傅公子虔处以刑罚,他的太师公子贾也被处以黥刑。次日,秦国人都能遵守新法。)

●问题分析

1、秦孝公的年龄有明确记载:孝公元年21岁……四年24岁。

2、商鞅变法是“孝公三年”;处罚太子(秦孝公的儿子)时,是在变法“一周年”,即“孝公四年”,因为“太子触犯新法”,“太子是君主的继承人”,所以由“太师”和“太傅”顶替(被施以刑罚——鼻子被削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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