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1-04-18 14:08:42
第五章绝代风华——往事知多少?22
宋太祖赵匡胤实施以法治国,也是为了一改五代以来贪官恣虐的积蔽。所以在对待官吏贪腐之上毫不手软,皆行重典,从快从重从严。建隆二年,‘商河县令李瑶坐赃杖死,左赞善大夫申文纬坐失觉查除籍’,从此之后,‘自是赃墨之吏,间有实极刑者’。下手不可谓不狠,但是与明太祖的活剥人皮相较仍是有点显得婆婆妈妈了些。
开宝元年之后,每逢大赦,朝廷总是要昭告天下:十恶、故意杀人、官吏受赃者不原。赵匡胤已经把贪赃与十恶不赦的重罪和故意杀人相提并论了!
立邦治国,在国民的素质还未能达到自觉遵守的时候,健全法制是唯一的办法。赵匡胤严明法纪,严格约束官吏中的‘无厌之求’者,一再告诫他们‘若犯吾法,唯有剑尔’。
宋初对贪官污吏严惩不贷,是在‘世属杂乱、则纠以猛’的立法思想指导下进行的。首先在国中广布监察之网,对贪官污吏重治深究,绝不轻易放过一个。整顿吏治,在中央有赵官家亲自领导的刑部、大理寺、审刑院、御史台等机构。地方上另外设立了转运使司、提点刑狱司负责揭发处理官吏的贪赃枉法行为,
同时法律条文又明确规定:职官、干系人、保人、长官都有‘觉察’赃吏之责,实行连坐制。一人贪腐,众人吃挂落。这样一来,官吏在廉洁自律的同时,时刻小心提防身周是否有同僚与下属贪赃枉法,希望可以及时发现及时检举揭发。免得自己惹上池鱼之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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